科研项目采购管理办法4篇-ag人生就是博

时间:2023-05-02 14:30:06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科研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__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依据《__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与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校内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细则和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明确工作责任,组织好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工作,工作细则和流程须报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各单位应当成立采购执行小组,具体负责明确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审查采购合同、监督合同执行、组织项目验收等。采购执行小组成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人数为3人或以上单数。

  -1-

  /6-1-

  校内各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是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工作负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经费负责人和采购执行小组是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负责。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在执行采购前应当完成立项工作并落实经费。

  第二章

  科研仪器设备认定与采购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根据拟采购设备用途,确定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科研经费或高端人才科研启动费采购的,其认定工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其他经费采购的,其认定工作由各单位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非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按照科研仪器设备进行采购,不得采购与科研项目实际需求无关的货物,若需采购照相机及器材、通用摄像机等可挪作非科研用途使用的仪器设备,须经所在单位分管采购工作的副职领导及所在单位正职领导严格审批。

  第六条

  学校按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对采购进行分级管理:

  (一)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科研仪器项目,由校内各单位自行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__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__市财政局发布的通知为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执行学校集中采购;

  (三)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上或-2-

  /6-2-

篇二:科研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科研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

  科研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理化所科研物资采购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和中国科学院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订《理化所科研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一、科研物资采购范围

  科研物资采购范围包括科研材料与科研设备等。

  科研材料主要指用于科研活动直接需要和间接需要的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物资;

  科研设备包括整机设备、自行研制设备、委托加工设备等。

  二、科研物资采购经费

  科研物资采购经费包括课题项目经费、所公用经费以及研究所其它经费等。

  三、科研物资采购流程

  科研物资采购流程包括采购计划报批、确定采购方案、实施采购、验收入库等环节。

  1.采购计划报批:

  凡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科研物资,采购部门须在采购计划报批之前,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要求提前跨年度申报预算(具体申报时间以所资产办下发通知为准)。

  采购3万元(含)以上科研物资,采购部门须填报《理化所科研物资采购审批表》(附件1)。其中主管业务部门须依据项目任务书或科研活动的需要对物资采购申请进行严格把关。

  其中对于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进口设备,采购部门实施采购前,还需通过资产办组织所外专家进行评审,并上报财政部审批。

  2.确定采购方案:

  采购部门在完成《理化所科研物资采购审批表》逐级审批后,即可进入采购方案的论证阶段。须组建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组织并通过调研和论证等方式确定采购方案,填报《理化所科研物资采购方案论证报告》(附件2)。

  对于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在5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物资,须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对于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在12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物资,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资产办组织实施),附招投标过程相关文件与材料

  对于委托加工与研制的科研物资,附选定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等(有效期限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采购小组的组成原则是:3-20万元科研物资的采购,需组成3人小组,采购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组员在本部门内部产生;20(含)-50万元科研物资的采购,须组成4人小组,采购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资产办主管作为组员参加,其他组员在本部门内部产生1名,在其他部门中产生1名;50万元(含)以上科研物资采购,须组成5人小组,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资产办主管作为组员参加,其他组员在本部门内部产生1名,其他部门中产生1名,所外专家1名,所纪委派人全程监督论证过程。

  对于技术开发类合同,如合同内容不牵涉制成品输出,则采购时由业务部门参予论证小组并在论证报告及验收报告中签字确认。

  3.实施采购

  采购部门在实施采购前须严格依据确定的采购方案,与供货商签定采购合同。资产办负责组织审定采购合同,并在采购合同上签署意见。

  采购部门持批准签署的采购合同,到综合处办理加盖公章与法人代表手签章等事宜。

  采购部门在实施采购借款时,须向财务办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附件1、2及相关附件材料(候选供货商报价单、选中供货商资质证明)、采购合同。

  如合同签署的采购金额超过采购审批表中拟购置金额,须重新逐级进行采购审批(附件1)。

  对于采购过程中涉及借款与报销等事宜的管理,须严格按照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

  通过国外订货采购进口设备时,资产办负责为采购部门办理进口设备的订货、免税和结算等相关手续。

  4.验收入库

  对采购入所的科研物资,采购部门须组织有关专家与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对不合格物资,采购部门要及时通知厂商予以更换或退货。

  对于超过20万元(含)的科研设备,资产办主管参与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对于三万元(含)以上属于固定资产的合格物资,采购部门须填写《理化所科研物资采购验收单》(附件3),并持设备合格证或装箱单、采购验收单复印件报资产办入库,对于单台件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须执行《理化所综合档案管理办法》,按照仪器设备档案归档范围提供相关材料,交所档案室建档。

  采购部门在完成相关验收入库及存档等手续后,持附件1、2、3及合同原件方可到财务办办理报销手续(借款时已提交附件1、2及合同的,无须重复提交),财务办根据arp核实后完成报销手续。

  由外单位委托我所采购、加工、研制,且需交付用户的仪器设备不办理入库手续,但在办理报销时,须向资产办提供相关协议、合同及交付清单等证明材料作为不入库依据,并作为报销附件一并上交财务办。

  对于在保修期间发现问题的科研物资,采购部门须通知厂商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安全运营。

  对于研制设备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物资采购,验收入库遵循如下原则:

  (1)对于采购直接用于组成实验装置或样品仪器等的科研物资(是研制设备的组成部分),先按发生的实际支出数区分不同经费来源,暂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但研制部门须建立设备研制项目备查账,平行登记,进行项目明细核算和管理。

  (2)对于采购用于测试、检验和加工等方面的科研物资(非研制设备的组成部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发生的实际支出数区分不同经费来源,办理入库,计入固定资产核算。

  (3)研制工作验收后,研制部门须会同财务办和资产办相关人员,根据备查账共同编制研制设备入账清单,对直接用于组成实验装置或样品仪器的材料、外协加工设备、购置设备、测试、服务等,整体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四、其他

  1.采购部门在组建采购小组时,相关部门及专家应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并认真履行专家的责任,保证研究所科研物资采购规范实施。

  2.为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力度,采购过程中填写的相关单据须有采购部门中经手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的共同签字(上述三人不可为同一人)。其中经手人和验收人签署领款人一栏;报销课题号负责人签署课题负责人一栏;研究单元负责人签署项目负责人一栏;资产办负责人签署部门负责人一栏。

  3.大宗材料须按用量适度购置,不允许出现大量囤积的情况。

  4.质量管理体系覆盖部门的科研物资采购还需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详见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汇编中tipc/p-11-2011采购控制程序)。

  五、本办法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科研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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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bqy-jh-02)1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处采购管理,本着保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管理处机关各业务科室、所属各单位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采购范围包括:

  1)包括新建、改扩建、日常维护、专项维修、安装、装潢等工程建设项目;如公路养护工程;房屋新建、改建、维修及装饰工程;收费岛、亭、棚新建、改扩建及维修工程;机电新建、改建及维修工程等。

  2)生产维修物资。包括日常养护物资、养护设备备品、配件,防汛、除雪材料;机电工程设备、软件及维修备品、配件;房建工程及设备维修备品配件等。

  3)经常性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车辆的加油和维修,服装等。

  4)固定资产。包括养护设备,房建设施设备,办公设备,车辆等。

  5)咨询服务项目。包括设计、监理、检测、科研、咨询、宣传制作、软件开发、保洁、保险等。

  1.4采购工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进行。

  机构与职责

  2.1针对第三条划分的采购范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部门分工不同,划分对应的采购主管部门。

  1)工程项目。公路养护工程及收费岛、亭、棚工程、房建工程由养护部门负责,机电工程由机电部门负责。

  2)生产性物资采购。养护物资采购及房屋物资由养护部门负责;机电物资采购由机电部门负责。

  3)经常性物资和固定资产采购由处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和部门配合。

  4)咨询服务采购由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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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5)专项工程及大宗物资的采购由管理处各业务科室负责。

  2.2采购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编制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

  2)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预算。

  3)对本部门负责的采购项目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实施采购活动,形成本部门意见,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4)对达到招标条件的项目协助计划科实施招标。

  5)具体负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履行合同。

  2.3计划科是采购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1)汇总编制全处年度采购计划。

  2)负责项目招标的组织实施。

  3)负责采购项目的审核。

  4)对全处采购情况进行定期统计、汇总、分析。

  采购方法及程序

  3.1采购活动根据不同情况可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或邀请)招标;

  2)竞争性谈判;

  3)询价;

  4)单一来源采购;

  5)管理处认定的其他方式。

  3.2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划分的采购范围,要求达到以下标准的应采取相应的采购方法进行采购。

  1)金额超过50万元的大宗物资、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工程和金额超过30万元的服务,要通过招标形式进行采购,达到上级有关规定投资额要求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要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2)经常性物资采购采取定点采购的方式进行,对于年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定点采购应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定点单位,同时为方便采购,体现竞争,原则上应确定2-3个供应商。对履约、服务等方面较好的供应商可申请续签合同一年,但最多不能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需要重新进行招标或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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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3))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物资和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至少要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针对综合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情况择优选定。

  4)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物资和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进行核价采购和指定承包,但原则上应有2家以上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报价。

  5)对于工期紧或物资紧缺等情况,不能按上述办法进行采购的,需经过处长批准。

  3.3管理处对采购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管理处计划科为计划控制部门。各部门在年末编制下一年度《采购计划》,报管理处计划科审核汇编,在每年1月底前报处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计划科、财务科备案,每年7月份对计划进行调整和进一步修订。

  3.4所有计划实施前需填写《采购申请单》,经主管处长会签,处长批准后开始实施。

  3.5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由计划科组织实施,按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程序进行。

  3.6以其他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第九条的方法选取供应商或承包商。承办部门将采购实施情况写出报告,提供不同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报价单、工程预算书及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提出本部门意见,填写《采购审批表》,经计划科、财务科审核,主管处长会签和处长批准后签订合同。

  3.7计划外的采购需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填写《计划外采购申请单》,经计划科审核,主管处长会签,处长批准后,报计划科备案,进入第3.6采购程序。

  3.8固定资产的采购,在按本办法履行采购程序的同时,按照项目办和管理处有关固定资产采购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审批、备案、登记手续。

  3.9采购物资均应按有关规定履行验收、出人库或领保手续,工程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履行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供方的要求和评价

  4.1为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实施,采购前应对供方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一般应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和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企业规模;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和ag人生就是博的售后服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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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5)具有满足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维修能力或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4.2各部门应对供方的产品及服务等方面业绩给予关注和评价,对诚实守信履约能力强的供方和不能满足要求的供方做好相关记录,作为今后采购考虑的因素。

  监督管理

  5.1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必须签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合同法》和管理处关于合同管理的办法,对采购活动实施合同管理。

  5.2金额在10万元以上项目采购应通过审核部门审核。管理处计划科负责物资采购核价及工程项目技术、概算、预算、决算、工程变更及合同价审核。

  5.3管理处财务部门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和合同条款监督和管理采购资金的给付和使用。

  5.4处政工科作为纪检监察部门是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对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对招投标等重大采购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采购活动中出现的检举、揭发和投诉进行调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并负责廉政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5.5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克尽职守,严于律己,严禁与供应商串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一旦发现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则

  6.1各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6.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6.3本办法解释权属管理计划科。

  相关质量记录

  7.1《采购申请单》(hbqy-jh-02-b01)7.2《计划外采购申请单》(hbqy-jh-02-b02)7.3《采购审批单》(hbqy-jh-02-b03)7.4《物资采购验收单》(hbqy-jh-02-b04)7.5《

  年物资采购计划表》(hbqy-jh-02-b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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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hbqy-jh-02-b01河北省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处采购申请单

  项目名称

  1.项目计划投资(原计划、现计划)项目概况

  2.资金来源(有关上级批复)

  3.项目实施地点、主要工程量

  4.其他说明

  项目实施

  安排

  1.拟用采购方式

  2.拟采购时间实施时间

  3.项目开工、完工日期

  主管处长

  意见

  年

  月

  日

  处长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主办部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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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外采购申请单

  项目名称

  1.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

  项目依据

  或理由

  2.

  资金来源

  3.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概况

  (数量、规格、工程量、投资额等)1、拟用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

  项目实施安排

  2、项目开工、完工日期

  计划科意见

  年

  月

  日

  财务科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处长意见

  年

  月

  日

  处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主办部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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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审批单

  项目名称

  采购情况

  说明

  1.采用采购方式及时间

  2.参与竞争单位(1、2、3、……)

  评审报告

  摘要

  (参与竞争各单位主要技术力量、施工能力、质量性、信誉、报价等对比及综合评定情况)(可附页)

  1、拟定单位:

  2、评审人员签字:

  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处长

  意见

  处长审批

  意见

  主办部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说明:填报本表时需附项目采购情况报告、供应商(承包商)材料及其报价等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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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资采购验收单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供应商

  名称

  采购物资

  描述

  承办单位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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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bqy-jh-02-b05河北省青银高速公路管理处

  年物资采购计划表

  编号

  总计

  项目名称

  采购部门

  时间安排

  用途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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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科研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落实科研人员主体责任,简化科研采购流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采购是使用科研经费或者各类专项经费采购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及配件、试剂耗材、软件产品、实验服务及专著出版等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提高效率、满足需求的原则,通过分级放权、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等“放管服”相结合方式,进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应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采购过程做到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二章科研采购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学校各科研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部门(亦可为具有书而证明的项目课题组),负责科研采购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科研采购项目计划和预算申报、前期论证等准备工作;

  (二)确定科研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三)组织科研项目的自行采购工作;

  (四)负责采购合同拟订、技术条款审核,组织合同洽谈和审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五)负责科研采购项目的验收、入账工作,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反馈工作。

  第六条学校科技处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科研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核;

  (二)负责制定学校科研采购目录;

  (三)参与科研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七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安排科研采购经费预算及上报审批,核实拟实施的科研购项目经费。

  第八条学校招标办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科研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校外专家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已列入预算的科研采购项目计划填报,对集中采购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报备等事项进行初审和报送,发布采购信息,监督采购项目验收及货物的登记入库,采购信息统计汇总和分析等;

  (四)联合科技处制定学校科研采购目录;

  (五)实施学校科研集中采购工作;

  (六)指导各需求部门自行采购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科研采购的范围、分类和方式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的采购目录及分类按照

  《***大学科研采购目录》内容执行,采购目录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修订。

  第十条学校科研采购分为集中采购、自行采购和紧急采购三种组织方式。科研集中采购是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采购活动;科研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需求部门(课题组)在网上平台开展或自行开展的采购活动。紧急采购是指为了及时处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紧急事件直接实施采购的行为。

  第十一条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采购项目,由招标办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或校内集中采购实施。各单位不得将集中采购限额及以上项目拆分进行自行采购。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一般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科研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课题组)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可按照《***大学校内采购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流程或上级有关部门和其他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各采购需求部门(课题组)责任人对采购工作负全责,对自行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将采购过程填写《***大学科研自行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表》(附件),汇同其他资料上报招标办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科研耗材类采购项目,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自行采购或在学校耗材采购管理平台实施采购。学校耗材管理平台一般通过公开方式遴选产生。

  第十四条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万元以下的科研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课题组)报本部门(课题组)负责人审批

  后自行采购或在学校耗材采购管理平台实施采购。一般通过询价方式、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集体决议确定供应商。各采购需求部门(课题组)责任人对采购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各项目采购需求中如含有省财政厅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标注为“商城采购”的货物,原则上在省财政厅指定的网上商城(徽采商城)进行采购。确需通过其他方式采购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的科研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实施紧急采购:

  (一)经有权批准的部门同意的科研项目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调整所急需的;

  (二)科研设备临时损坏、损毁影响科研实验所急需的;

  (三)其他不可预见等原因所致急需采购的科研设备或耗材;

  (四)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可以实施紧急采购的。

  第十七条紧急采购科研项目应按照《***大学紧急采购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申请采购进口设备和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论证,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学校科研采购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学校科研采购适用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学校科研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学校各采购需求部门自行采购内控制度是否健全。

  第二十条学校应及时受理单位或个人对学校科研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权查阅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对参与学校科研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保密要求的科研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相关的采购标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学校附属单位(含医院)的科研采购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招标办备案,并接受学校指导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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