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信访工作条例活动总结-ag人生就是博

时间:2022-06-17 11:5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开展信访工作条例活动总结,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关于开展信访工作条例活动总结

关于开展信访工作条例活动总结4篇

【篇1】关于开展信访工作条例活动总结

关于学校信访工作总结

一、学校能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卫生局和教育局有关信访工作的要求。学校领导非常重视信访工作,不断完善学校信访工作制度,王喜德副校长主管信访、维稳工作,办公室一位副主任协助处理具体事务。做好领导信访安排,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二、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能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对上访内容作详细记录,处理意见能直接答复来访人员。

三、能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群众来信由办公室分管的副主任负责,做到及时拆阅、登记、阅处。

1、能直接回复的能尽量回复,涉及到招生、人事、教学、实习、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信件,能及时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2、对于反映学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重大问题能提出处理意见再报校领导阅示,对阅示落实情况有检查、记录。

3、来信中提出需要帮助的合理要求,能尽量给予帮助。

4、信访事项一般能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四、设立的“校长信箱”由办公室主任按时开启,来信能及时登记,尽快阅处,处理意见能直接答复来信人。

五、做好有关信访、维稳材料的上报工作。能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以及综合治理维稳工作,每月及时上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统计表》,以及信访积案排查登记表。本学期学校未发生不利学校稳定的事件,也无信访事件。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既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信访工作,有利于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及时发现与化解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监督等民主权利和维护自身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新的《信访条例》、今年三月制订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意见》和今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各项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充分认识信访工作的职能作用,为党的xx大胜利召开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服务环境。

【篇2】关于开展信访工作条例活动总结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第431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
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 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 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 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 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 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篇3】关于开展信访工作条例活动总结

关于2022019年信访工作总结

【2022019年信访工作总结一】

2022019年,在***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信访局的指导和帮助下,我局紧紧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我***社会保障工作现况和发展方向,切实部署落实好信访工作,截至目前,共受理信访事项件,其中***委***政府、市人社局、***信访局转办件,网络回帖件,信访代理办结和处理回复率,实现全年无群访、越级访,现将我局2022019年信访工作开展情况和2022019年计划安排汇报如下:

一、2022019年信访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干部职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将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到全局工作议程。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综治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会议,对新形势进行研究,对具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有效地杜绝了群访、越级访、重复访等发生。

(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管理机制

1、完善服务大厅值班长制度。安排各部门负责人在社保服务大厅进行值班接访,现场解答群众咨询,引导服务对象办理社保业务,及时化解窗口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矛盾,避免群众反映问题复杂化和扩大化,有效地减少了因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信访。

2、建立健全首接办结制度。简化群众信访问题解决程序,细化信访事项处理流程,提高信访事件处理、办结和信息反馈效率,提高群众满意度,避免重复访、越级访的发生。

3、加强重大事项评估制度落实。制定了《关于明确***社保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评估主体的通知》,明确了评估事项、评估责任,及时发现存在重大矛盾纠纷隐患的事项,并及时做好调研、制定应急预案等工作,防止矛盾纠纷发生和扩大,提高应急效率和处置力度。

4、严格举报投诉处罚制度。信访接待、受理、办结、回复实行责任制,严格做到登记受理不缺位、调查处理不拖沓、总结回复不延时,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确保与群众联系通畅。

5、完善信访事项登记回访制度。对涉及重大事项的信访事项,信访件、信访人基本信息、处理结果、回复件进行登记保存,并在办结后对信访人进行电话回访,必要时处理部门可约见信访人。

(三)强化措施,严抓落实

信访工作中,我局要求经办人员以“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及时反馈”的服务态度,切实提高信访事项处理效率,确保信访人员满意程度,提升信访工作质量。

1、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信访源头预防到位。一是积极开展社保政策法规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基层开展宣传等方式,让群众懂得法律、明白政策;二是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开展社保经办人员业务培训,保证各项工作按规章制度办理。

2、增强服务意识,信访工作制度落实到位。一是要求社保经办人员强化服务意识,对来前来办事的群众要热情周到;二是落实信访责任制、舆论处罚制、首接办结制等行房制度;三是将信访工作纳入到各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当中。

3、加强纠纷排查,信访举报处置到位。一是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定期对各项工作开展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是明确信访责任,规范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确保信访工作不拖沓,及时处理和反馈。

二、2022019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项责任制度。继续将信访工作纳入到2022019年重要工作当中,定期召开信访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会议;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落实好陪同***党政领导接访工作,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对群访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二)继续加强信访工作基本建设,提高来信、来电、来访处理效率。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管理各项制度,健全机构和网络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完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坚持领导批阅来信制度,加快信访案件查办速度,提高办案质量和结案率。

(三)继续强化各项工作隐患评估,控制群访和越级访、重复访发生。继续落实重大项目或重大决策出现前要进行评估,对存在矛盾纠纷隐患的是想要做到有调研、有讨论、预案。

(四)继续推进信访工作管理创新。坚持以群众工作为统揽,创新信访工作管理机制,提升整体服务质量,推进我局信访工作建设。

【2022019年信访工作总结二】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年初以来,我局把信访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责任制。重大疑难信访件由主要领导亲自调处,要信要访处理意见均由主要领导经过审核签发后,以红头文件格式呈送区信访局。普信普访处理意见由信访工作人员根据科室答复意见作好汇总整理,报局办公室主任把关后,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时,我局进一步做好信访预警机制的完善工作,认真安排部署做好信访接待。

二、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为加强信访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信访处理水平,我局于今年上半年多次安排信访工作人员参加区委办、区信访局组织开展的党政接访平台信访培训,不断增强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处理信访件水平。同时,局内部针对现已运作的信访信息系统、党政接访平台、门户网站、96128政务信息查询等信访系统,配备了3名兼职信访员、1名兼职网络信息管理员、1名兼职信息联络员,提高了工作效能,确保限时办结制等信访制度落实到位。同时,我局要求每位信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网上信访处理的有关操作,而且规定每个系统每天至少登录两次,96128信息查询专线随时有人接听,确保信访件接收及时,不漏接,不误接。

三、明确重点,切实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年初以来,我局把基础设施建设、居民违章建筑的违章查处、城区房屋拆迁等工作推进中的矛盾处理作为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做好信访工作:

1、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制度。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区规划局信访工作制度》,明确了局信访领导小组和部门的工作职责,接待群众来访、信访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对信访员做好信访接待、督办工作进一步明确要求,同时,明确接待群众的礼貌用语和忌语,使我局信访工作规范化;

2、进一步排查信访隐患。每月二次在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上作好信访工作交流,由办公室对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归纳、梳理,及早发现信访隐患,会上做好汇报,各业务科室共同讨论分析,集中力量进行解决;

3、进一步规范信访办理工作。我局坚持“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公室及时做好信访件分类、转发工作,落实相关业务科室处理解决,业务科室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办公室对处理中的信访件做好跟踪、督办工作,及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处理率,有效地减少了群众越级上访和重复访。针对信访件内容涉及业务性较强、情况较复杂的问题,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邀请信访人面对面进行交流,了解具体情况,或深入街道社区,与相关负责人协商解决。

4、进一步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我局主动与区信访局沟通,积极进行工作协调,掌握信访情况,及时上报信访工作动态。同时,科室之间加强联系沟通,交流学习业务政策,共同协调解决。

四、完善机制、坚持依法行政

保持良好的信访秩序,关键是要依法按政策办事。

1、是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有条件能够解决的,限期解决到位,决不留尾巴。对暂不具备解决条件,需逐步给予解决的,给群众解释说明政策情况,尽快按政策规定逐步予以解决。

2、是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行为过激、无理取闹、扰乱信访秩序的上访群众,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介入,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予以处置,维护了正常的信访秩序。

3、是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司法部门给予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导群众通过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等途径依法公正解决问题。对进入司法程序的信访案件,人大、政法、信访部门跟踪督办,有效地维护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使来访群众感到满意。

四、积极配合,及时办理,依法调处各类信访案件

一年来,我局积极主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信访局交办的各项任务,做好重要的来信来访,及时上报信息。今年无惧共接到来访、来信、来电共93起,其中来信3起,来电15起,来访75批次,来访来信来电处理率达99.5。来访来信来电者均较为满意。

五、理论结合实际,做好信访工作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努力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我局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紧紧围绕在信访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经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出了“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载体。在引导信访干部把思想认识从那些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观念、做法、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为推动信访工作科学发展扫清思想障碍。

总之,今年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上下齐抓共管,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信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形势下,新的问题层出不穷,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许多的问题我们需要不断去探索和完善。

下一步我们要做的是:

一、要继续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继续开展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

三、继续搞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各项工作,使信访工作真正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把握形势,主动去化解各类的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无惧的信访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2022019年信访工作总结三】

一、加强领导,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为突出信访工作的重要地位,我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把信访工作纳入全局重要工作议程。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了高效、及时、认真地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落实好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将信访工作做细做实,我局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属各单位、股室负责人为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层管理,不得随意上交矛盾。发生群众集体上访时,领导干部敢于面对群众,妥善化解矛盾。

(二)加强人员培训。

我局十分重视信访人员的学习培训,购买了有关学习资料,督促信访工作人员加强信访基础知识、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了《信访条例》,明确了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作用、信访办理知识等。通过学习,提高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强化措施,把信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信访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我们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热情接待出国留学网,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信访工作质量明显提升。

(一)做好接待、受理工作。

根据信访工作的特点,提出了信访工作的“六心”要求,即接待来访要热心,听取反映要诚心,了解情况要细心,说明解释要耐心,排忧解难要真心,处理问题不偏心。一年来,我局信访接待、投诉受理严格遵守《信访条例》,切实保障了信访者的权利。

(二)认真办理信访、投诉案件。

一是印制了专门信访、投诉记录本,做好接待、受理记录;二是领导及时批阅来信来访,做到一般性信访由分管领导批转办理,重要信访事项由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处理;三是办理信访、投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到了不违反政策,不激化矛盾。

(三)严格执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一年来,我局共收到了县领导批转信访9件,上级信访部门批转6件,一般直接来信来访23件次,现已办理22建,正在办理的1件,办结率为96%;受理人大代表建议7件,政协提案11件,协办3件,所有建议提案已作出书面答复并送呈各位代表和委员。

四、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城市建设信访、投诉案件将会越来越多,建设纠纷、建设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局始终站在战略的高度、全局的高度,用与时俱进的思想,加强城建队伍能力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执法、人情执法,一经发现,严加查处,树立城建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今年,全局未发现一例执法人员严重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等案件。

(二)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今年全局的各项政治学习做到了学习制度化,形式多样化;二是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我局在办公楼地点显著位置以公务公开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了各自的执法职权、执法程序、办事期限、收费标准和举报信箱及投拆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赢得了社会好评,建筑企业和城市居民、群众对我县城建行政执法工作予以了充分的肯定。

总之,一年来,我局在信访工作方面做出了较大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开拓进取,努力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区委信访工作总结

y同志传达了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并简要介绍了潘同志的先进事迹;王同志宣读了《关于在全国信访系统开展学习yjbys先进事迹,建设工作一流、群众满意信访部门活动的意见》。

王同志在讲话中回顾了今年上半年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全面总结了半年来在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所取得的成绩。王学军指出,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继续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一年,也是信访工作站上新起点、开创新局面的关键一年。上半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中央领导同志的亲自指导下,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抓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认真贯彻中央联席会议决策部署,全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完善处置非正常上访工作机制,为确保信访秩序持续好转积累有益经验;积极调整接访工作方法,更好地推动事要解决;积极推动出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坚决贯彻中央要求,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做出了应有贡献;加大信息综合和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力度,进一步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王指出,下半年要认真贯彻落实6月13日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精神,特别是要以 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突出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抓好已有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二是组织推动县(市、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全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三是组织协调好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下访活动,努力引导群众及时就地反映问题;四是依法适度从严管理,全力维护好北京地区的信访秩序;五是加强宣传和培训,切实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两个法规性文件贯彻落实好;六是认真学习潘作良同志先进事迹,努力建设工作一流、群众满意的信访部门。

王强调,全局干部职工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下决心做好下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各项工作。一是要强化责任,确保已有部署落实到位。二是要统筹兼顾,确保各个方面协调推进。三是要事争一流,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四是要 锲而不舍,确保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攻坚克难。

最后,王希望全局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潘作良同志奋力拼搏、苦干实干的优良作风,大力弘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的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再接再厉、顽强拼搏,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纪念改革开放 30 周年活动的成功举行做出信访工作者的应有贡献。

机关事务局信访工作总结 人民法院信访工作总结 国土局信访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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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开展信访工作条例活动总结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 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 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
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 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 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 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 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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