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心得体会2篇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心得体会篇1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_自治区民族团结月心得体会
今年5月,是自治区第26个民族团结教育月。为在木垒县掀起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热潮,切实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的主旋律,我县以抓学习,求团结,树典型,结对子,思稳定,求发展为主题,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大力实施"得民心工程",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一步巩固,各项工作更具特色
,名类活动丰富多彩。我县在继承和发扬历年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与时俱进,坚持"一手抓民族团结,一手抓改革发展",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教育针对性,有效性,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县各民族大团结的政治局面。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好今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我县党组领导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及时成立了民族团结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的安排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开展了民族团结教育系列活动。认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周密安排部署,使教育月活动早计划、早安排、早部署,扎扎实实,富有成效。我县机关党组和党支部结合实际,通过动员会、座谈会、讨论会、板报、专栏等多种形式,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七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州九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及县委十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大力开展"学英雄,见行动"活动,在全县上下形成了人人重视民族团结,人人争当民族团结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以群众性活动为载体,不断把教育月活动推向高潮
民族团结教育月期间,我县以活动为载体,寓民族团结教育于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全县举办了民族团结专题学习动员会,由相关部门领导向全县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宣讲新疆发展的历史及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引导干部职工进一步认清民族分裂主义本质和危害,分清是非界限和敌我界限,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统一思想,全面正确地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增强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举办了开展"四认同"宣传教育专题座谈会,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必须强化"四个高度认同"即使各族干部群众达到对祖国的高度认同,对中华民族的高度认同,对中华文化的高度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的深刻内涵。通过座谈,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有责任大力宣传中华民族的光荣历史和辉煌成就,切实把热爱祖国,振兴中华同热爱新疆的山山水水,同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一起来。立足本职,脚踏实地,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引导干部职工学习英雄临危不惧、舍己救人、不怕牺牲的英雄气概;学习英雄一心为公,无私奉献,忠诚党和人民事业的高尚情操;学习英雄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对工作精益求精的优良作风;学习英雄乐于助人,尊老爱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品德;学习英雄艰苦奋斗,百折不挠、敢于战胜一切困难的拼搏精神。通过学习英雄模范先进事迹,对照检查自己找差距,我县党员干部始终能弘扬民族精神,维护民族团结,热爱本职工作,忠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通过座谈学习英雄的体会,交流各科室和个人学习情况,在全县机关形成了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见贤思齐的良好风气。我县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月系列活动,认真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相结合;二是与广泛开展"四认同"教育和巩固发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再教育相结合;三是与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两会"精神相结合;四是与大力学习宣传践行"三个代表"的典型民族团结的先进典型相结合,使民族团结教育更加深入人心。
三、大力实施得民心工程
我县结合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大力实施得民心工程,深入扶贫帮困对口支援村,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切切实实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我县今年5月的扶贫周活动,根据自治区的安排意见,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县党组领导高度重视,亲自组织,亲自安排,召开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今年的扶贫周活动的方式和内容。自5月12日召开动员会开始,全县党员干部在县党组领导的带动下,人人捐款,个个捐物,让各族群众深切感受到"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
内容仅供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心得体会篇2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内教发[2010]3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10.11.15
【实施日期】201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教发〔2010〕33号)
各盟市委组织部、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建设高素质校长队伍,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0年11月15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推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长,包括我区各级政府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以下简称中小学校长)。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的学校领导岗位。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 身心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第五条 初任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 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 具有初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小学校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 身心健康。
第三章 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起监督保障作用。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师生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二) 制定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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